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09-02-23 来源:企惠通资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ing & Biding  (英文缩写:HAET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行业性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合作与交流。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加强行业自律,培育和发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不断提高全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加强招投标行业自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招投标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展工程招投标信息与招投标技术咨询服务,以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的业务宣传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业务;

(四)举办与工程招投标、招标代理、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及评标专家业务相关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招标投标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编制、发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教材、书刊、音像等专题资料以及软件开发业务;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格初审具体工作;

    (九)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社会评价工作,并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业务建设的建议;     

(十)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招标投标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各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技术咨询机构;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等。

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人员;省评标专家名册的评标专家。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终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终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终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秘书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本协会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协会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5 111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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